一家油墨生產商為趕及在○三年底在港設廠,以便趕及CEPA政策,獲得免關稅打入內地市場的優惠,急找中原地產代理助找廠房。該生產商在三個月內簽立三份租約,最終租回同一廠房,但租金卻被抬高逾倍,且要向一廠房業主賠償;生產商入稟區院向中原追討約十一萬元損失,而中原則反追索約一萬六千元佣金。區院昨判中原勝訴,指中原一方的證人比較可信。
另租廠房機器難遷入 生產商英泰克油墨(香港)指,○三年八月中原曾為其找到柴灣明報工業大廈單位,月租一萬四千多元,生產商指中原於簽約時稱有權代身在英國的業主簽署租約。但中原堅稱當時已向生產商說明,租約需傳真予英國業主由其簽署後方生效。
其後單位業主拒絕租出物業,中原再於同月找來柴灣工業中心單位,生產商簽下租約後,認為單位不合要求,指其購入機器的體積尺寸難以運送到單位內。法官質疑生產商稱購入機器時,已知明報工業大廈的租約已告吹,為何仍以明報工業大廈單位的尺寸作考慮。
最終租回原先廠房 最終生產商被迫違約,並賠償柴灣工業中心業主二萬八千多元。生產商最後於十一月再向原先的明報工業大廈單位業主租下物業,但租金已被提高至每月二萬二千多元。生產商向中原追討上述二萬八千多元的違約賠償,以及租金差價八萬三千多元。
原訴人:英泰克油墨(香港)
被告人:中原地產代理
案件編號:DCCJ5309/2004、DCCJ6532/2004